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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 | 询价采购项目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吗?


        【信息时间: 2021/5/3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问:询价采购项目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吗?

        答:询价采购不宜让供应商提供样品。因为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是,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再让供应商提供样品,从情理上说不过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问:公开招标项目中,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更正,在澄清更正公告发出后,还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供应商吗?

        答: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问:财政部门书面通知供应商补正投诉材料,结果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财政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可以不予受理。如果规定时间内没重新提交材料,超期后再提交,可以不予受理。如果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但不合格,应当再次书面通知其补正材料,时间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问:信息化改造服务项目中,包含两台服务器(在集采目录内),能否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答:如果是集采目录以内的项目,或者包含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开招标项目中,合格投标人只有3家,且其中有2家或2家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应该如何处理?

        答: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如果符合采购标准的供应商只有三家,那么当有相同品牌时,肯定不足三家,就属于“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的情形,应当废标。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