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粮 许准字〔2020〕第1号
河南金粒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 年1月3日提出的粮食收购资格首次申请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2020年1月3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粮食收购资格首次办理的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0年1月6日至2023 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