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周 市监 催告 〔2022 〕 11-21 号![]()
川汇区小惠早点店( 张小惠):
本局于2022年 6 月 2 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 市监罚〔 2022 〕34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你店加工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及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通知》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店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马强 联系电话: 13838622703
周口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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