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四上”企业培育入库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4日
周口市“四上”企业培育入库激励办法
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四上”企业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引擎和主要动力作用,切实加大对“四上”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全面调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发展成为规上企业的积极性,挖掘存量,扩大增量,全力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战略及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引导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四上”企业纳统入库,实现全市“四上”企业数量增加、活力增强、质量提升,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激励对象
全市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经国家统计局单位名录库确认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资质(拥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
(三)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以及卫生行业大类。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四个行业小类。
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若国家调整“四上”企业入库标准,则以最新标准为准。
三、激励政策
(一)分类实施奖补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当年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奖励三年,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奖励3万元、第三年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奖励2万元。
2.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对当年新增入库并按时上报报表的建筑业企业(含在周口施工并在周口成立子公司的外地建筑企业)连续奖励三年,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奖励3万元、第三年建筑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的奖励2万元。有新开工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入库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企业:对当年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连续奖励三年,第一年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第二年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第三年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
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当年新增入库的服务业企业连续奖励三年,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奖励3万元、第三年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奖励2万元。
设立“四上”企业奖励资金,奖金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人员岗位补贴。
(二)实施税收优惠
1.对增值税进项税留抵金额较大的新增入库“四上”企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2.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新增入库“四上”企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
3.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新增入库“四上”企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4.对从事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的新增入库“四上”企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
5.新增入库“四上”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6.符合国家重点扶持标准的新增入库“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开发费用,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加强综合扶持
1.对新增入库“四上”企业落实企业用地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在库“四上”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及发展用地需求,享受标准化厂房、办公场所及员工宿舍租赁扶持等政策。
2.对新增入库“四上”企业建立电力服务首席服务官制度,一年内用电减容、暂停申请次数不受限制,最长期限为6个月,每次申请期限不低于15天,企业可根据合同容量,按实际容量或最大需量灵活选择基本电费的缴纳。
3.对新增入库“四上”企业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等惠企政策,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容缺办理、环评豁免管理等,简便环评手续,提升环评审批速度,减轻企业负担;落实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行非现场执法、无事不打扰执法,保障企业全力以赴抓生产。
4.对新增入库“四上”企业给予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疫情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暂时性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等多种就业补贴政策帮扶;支持企业扩大招工,帮助举办招聘会、免费发布招工信息,对于新招录的员工,给予招工补贴。
5.把入库作为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在本地政府招投标的基础,企业评级与本地招投标分值直接挂钩;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入库后,在开展房地产信用等级评价时加5分。
6.新增入库“四上”企业在入库和数据上报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在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设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即来即办。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优先帮助争取国家、省级相关优惠政策。
(四)优先评先奖优
1.在推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委员、青联委员企业界代表人选时,建议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入库的“四上”企业负责人中推选。
2.在评选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企业界代表时,建议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入库的“四上”企业中推选。
3.对入库的“四上”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为周口做出突出贡献的,进行大力宣传,弘扬企业家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企业家、爱护企业家的氛围。
四、政策兑现
(一)每年2月底前,由市统计部门汇总审核上年度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名单。
(二)每年3月中旬,各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依法纳税、诚信守法经营等事项进行核验,无误后,确定奖励扶持名单。
(三)每年3月底,由市统计部门将奖励扶持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兑现。
五、监督管理
(一)新增入库“四上”企业必须在库满三年及以上,不得随意退出,对成功入库但在库未达三年以上的,所享受财政奖励资金全部追回。
(二)对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条件而未申请入库的企业,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线索,由税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追缴其少缴税款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入库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刻意偷逃税款、不如实提供相关数据的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追缴其少缴税款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新增入库“四上”企业奖励资金使用和拨付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励资金和激励政策落实到位。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统计管纳统”原则,形成政府领导、部门主抓、统计协助、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入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加大监管力度。统计部门负责收集税务、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提供的名录资料,结合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整理形成“准四上”企业线索清单,将线索清单提供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摸底排查所管辖行业单位(个体)的发展现状,建立各自领域的“四上”企业培育库,对培育库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重点扶持,对企业的成长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动态管理,及时督促达标企业申报入库。
(三)严格考核制度。将各县(市、区)“四上”企业入库工作纳入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四上”企业培育入库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每季度通报,对排名靠后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