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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周政〔2022〕12号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2-04-02 15:41:0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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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强化野生动物资源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坚决革除和遏制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周口市行政区域内全部设立为禁猎区。在禁猎区禁止捕猎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发布广告;禁止在网络平台、餐饮场所、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射击运动场等经营场所为违法交易、非法利用野生动物提供条件。

        二、禁猎期

        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的野生动物。

        四、禁用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枪支、爆炸物、药物、弩、弹弓、钢叉、猎套、猎夹、网捕、电击、犬捕、鹰抓、声诱、光照、火攻、水淹、烟熏、陷阱、捣巢、捡蛋(卵),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捕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五、特别说明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防控监测、航空安全或其他法定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在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六、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生态修复等民事赔偿责任。

        本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如遇法律法规变动,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重新发布。

                                      

         2022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