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
周口市川东石油经销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006831644411 |
案件名称 |
周口市川东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等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周应急案[2020] 7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2月24日 |
处罚结果 |
罚款3万元 |
处罚事由 |
2020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周口市川东石油经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站存在以下问题: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2#、5#加油机缺少岗位风险告知卡,1#、3#、4#、6#加油机岗位风险告知卡缺少安全责任人和联系方式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和《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和《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的。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